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但代位求偿权人仍然向侵权人主张代位偿还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可以继续主张代位赔偿权,引起了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侵权遭受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代位求偿权人因代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先行向受害人赔偿,不足部分,向代位求偿权人赔偿。
从该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被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而代位偿还权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当受害人已经获得侵权人赔偿时,代位偿还权人不再享有代位求偿权,即已赔偿不能再代位偿还。
当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代位偿还权人就丧失了向侵权人主张代位偿还责任的权利。
虽然已赔偿不能代位偿还,但代位偿还权人仍然可以主张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是指代位求偿权人基于其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在向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后,有权向受害人追偿其所支付的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其已经向侵权人赔偿的证据。
当受害人已经获得了侵权人的赔偿,代位偿还权人虽然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代位偿还责任,但可以向受害人主张代位追偿权。
当受害人已经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后,代位偿还权人不能再主张代位偿还责任,也不能再主张代位追偿权,但仍然可以向受害人转移追偿权。

追偿权转移是指代位偿还权人在向受害人追偿后,将其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转让给受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人向受害人行使追偿权后,其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转移于受害人。
即使受害人已经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代位偿还权人仍然可以将其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转让给受害人。
当受害人已经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后,代位偿还权人不能再主张代位偿还责任,可以主张代位追偿权,但不能再主张代位偿还责任。代位偿还权人仍可以向受害人转移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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