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共区域的树木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导致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无权赔偿该笔损失。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公共区域的树木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无权处置。造成树木损坏的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收集证据:拍摄受伤部位照片,并保留就医记录、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据。
2. 报警: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证明树木损坏系人为原因造成。
3. 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 申请司法鉴定:如有必要,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受伤情况与树木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
1. 公共财产权属:公共区域的树木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人无权处置。
2. 侵权行为不成立:树木损坏并非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 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需要过错要件,而树木损坏是由自然原因造成,不存在过错。
1. 管理人责任:如果树木的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树木倒塌造成人身损害,则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 自然原因免责:如果树木倒塌是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则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侵权人连带责任:如果树木倒塌是由第三方侵权行为造成,则侵权人与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Copyright © 2024 匡正律师咨询网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0346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