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破裂时,双方可通过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其中,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夫妻双方须亲自到场,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经工作人员核对并填写离婚申请书后,双方需要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对离婚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则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离婚预约冷静期相关规定,并对“离婚预约冷静期过了怎么办”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离婚预约冷静期已过,但夫妻双方仍未申请领取离婚证,则视为已撤回离婚申请。若双方仍然希望离婚,则需重新提交离婚申请并重新开始冷静期。值得注意的是,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仍具有夫妻关系,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子女、共同承担家庭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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