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通常都会使用相同的姓氏。当婚姻破裂时,离婚后是否可以更改姓名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姓氏。但离婚后,一方要求恢复婚前姓氏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只能恢复婚前姓氏。
离婚后,一方不能随意更改姓名。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姓名,只能依法通过更名手续。根据《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更改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更名条件的,准予更改姓名。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特殊原因而要求婚后改姓,事后又后悔了,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婚前姓氏。但需要注意,婚后改姓再改回来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对于离婚后想继续使用夫妻共同使用过的名字,例如艺名或笔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共同使用的名字不属于一方的姓名或者具有特殊意义,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继续共同使用。但如果该名字属于一方的姓名或者具有特殊意义,则另一方在使用时应当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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