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名下不动产需要进行除名,那么,夫妻离婚不动产除名怎么办呢?
1. 协议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不动产归属,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完成除名。
2. 法院判决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不动产归属。判决生效后,持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3. 公证处公证
夫妻双方也可到公证处办理放弃共有的公证书,表明放弃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从而完成除名。公证书办理完成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4. 行政裁决
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动产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归其所有,但相关登记信息有误,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行政裁决,以更正登记信息,完成除名。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不动产,离婚时如何界定该不动产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赠与一方的不动产在离婚时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受赠一方所有。
但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方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赠与标的物或者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受赠一方仍需对赠与财产进行折价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不动产,但离婚后赠与人反悔,要求撤销赠与,是否可以?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如果夫妻一方已经取得了不动产产权证书,那么该不动产已经完成了所有权转移,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赠人对赠与财产造成损害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或者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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