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因消费理念、收入差距等种种原因,夫妻双方可能产生债务纠纷。离婚时,一方的债务归属于谁,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关于离婚前男方债务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有权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离婚前男方个人债务原则上由男方承担。
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银行卡、信用卡债务是个人债务。如果男方在离婚前欠有银行卡、信用卡债务,原则上由男方个人偿还。即使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了部分债务,女方在离婚时也无权追偿。
小贷公司的借款分为两种情况:
1. 如果小贷公司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借款金额不大,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 如果小贷公司借款用于男方个人消费或经营,则属于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偿还。女方在离婚时无权要求男方偿还此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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