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破裂,财产分割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夫妻双方赠与的物品往往成为争夺焦点。
1.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若夫妻一方反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可以向另一方撤销赠与。
2. 夫妻离婚后,赠与合同一般视为解除。但赠与物本身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基于特殊目的赠与且赠与物符合其目的的,不在此限。赠送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但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 对方请求返还赠送物品,赠送方欲主张撤销赠与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受赠人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的,撤销权消灭。
1. 赠与目的的认定:赠与物应当与赠与目的相符。如果赠与物不能满足赠与目的,则赠与合同无效。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物。
2. 赠与目的需明确约定:赠与目的应当以客观、明确的方式表达。如果赠与目的不明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无效。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收回赠与物。
3. 举证责任:赠送方主张撤销赠与,需要对赠与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赠与物的特性、赠与目的是否实现等因素综合判断。
1. 赠与合同中约定一方对赠与物享有使用权,另一方享有所有权的,则赠与合同有效。但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赠与物。
2. 使用权人违反约定使用赠与物,赠送方要求收回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使用权人严重违反约定,影响赠与物的价值或用途,赠送方有权要求收回赠与物。
3. 使用权不可继承,赠与合同中约定使用权人死亡后,赠与物所有权归赠送方,该约定有效。但赠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使用权可以继承的,使用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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